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鲁0724执保1295号
申请人:潍坊向阳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4690638836U,住所地临朐县****家小***。
法定代表人:刘阳春,经理。
被申请人:秦皇岛市水沃港口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5869455374,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南山街56号。
上述当事人因其他案由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法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秦皇岛市水沃港口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执行员***
书记员马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