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304民初624号
原告:秦皇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戴河支行,住所地秦皇岛市北戴河区联峰路1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1586900-9。
负责人:***,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海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海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皇岛市盛沃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南山街56号1号别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798445921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皇岛市嘉年华游船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南山街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772786082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秦皇岛市盛沃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南山街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585419332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秦皇岛市水沃港口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南山街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586945537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女,1960年9月11日出生,,现住秦皇岛市北戴河区。
被告:***,男,汉族,1959年11月3日出生,,现住秦皇岛市北戴河区。
五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德路,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皇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戴河支行诉被告秦皇岛市盛沃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嘉年华游船有限公司、秦皇岛市盛沃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秦皇岛市水沃港口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皇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戴河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马军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