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长城建设有限公司

河南省佳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河南新长城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502民初1262号 原告:河南省佳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55671663331K,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利民路69号。 法定代表人:唐畢桉。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宝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新长城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57060675818XY,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13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7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善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善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河南省佳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新长城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3日立案。原告河南省佳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河南省佳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佳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省佳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顾 威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辕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