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502民初7045号
原告:***,男,197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
被告:河南新长城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信阳市固始县***130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河南善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一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金牛山街道飨堂社区3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
原告***与被告河南新长城建设有限公司、河南一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第一项为:请求判决三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费1万元,并以补充证据为由于2023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