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长城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新长城建设有限公司、河南一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502民初7045号 原告:***,男,197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 被告:河南新长城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信阳市固始县***130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河南善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一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金牛山街道飨堂社区3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 原告***与被告河南新长城建设有限公司、河南一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第一项为:请求判决三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费1万元,并以补充证据为由于2023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