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282民催16号
申请人:江***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巷头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5580581993。
法定代表人:周琦欣,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江***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立案后,依法于2019年10月1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19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江***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持有的出票行为宜兴农商行清算中心、票据号码为314××××4736、票面金额为30000元,出票日期为2019年9月18日,汇票到期日为2020年3月18日,出票人为宜兴市常福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无锡市天霸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经转让现持票人为江***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申请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江***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钟云明
审判员 周 清
审判员 吕 欢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