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282民特39号
申请人:江***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巷头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5580581993。
法定代表人:周琦欣。
被申请人:宜兴市鸿强特种水产养殖技术服务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宜兴市新建镇路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320282056666696K。
法定代表人:顾菊芳。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政(该合作社员工),男,1999年7月21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申请人江***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琦杰公司)与被申请人宜兴市鸿强特种水产养殖技术服务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鸿强合作社)、裴小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查。审查中,申请人琦杰公司请求撤回对裴小强的申请,本院已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琦杰公司称:2017年1月17日,申请人、宜兴市常福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福公司)与鸿强合作社签订《对账单及还款协议》一份,确认鸿强合作社结欠申请人、常福公司设备款及借款合计1616138元,利息自协议签订之日起按月息1.5%计算;鸿强合作社以三套并联机组为上述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并于2017年1月20日至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了动产抵押登记;常福公司将协议所涉对鸿强合作社享有的全部债权一并转让给申请人,由鸿强合作社直接偿还给申请人。后鸿强合作社于2017年1月20日还款80万元,余款816138元及利息未予支付。据此,其公司请求:依法裁定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鸿强合作社厂区内的冷库机电设备[150厚双面彩板PU保温板6986平方米、100厚双面彩板PU保温板700平方米、手动平移门(M1825)8樘、离心式风幕机8台、莱富康螺杆半封闭并联机组(SW1L-8000*4并联)2套、蒸发式冷凝器(800KW)2台、三翅片铝排管(¢25)7786平方米、主机电器控制箱(PLC触摸屏)2台]等财产,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对变价所得款项在1143817元(本金816138元及该款自2017年1月20日起至2019年4月1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范围内优先受偿。
鸿强合作社认可欠款金额、书面利息约定及抵押事宜。
本院经审查认为:琦杰公司为证明其抵押权利已提供了对账单及还款协议、动产抵押登记书、对账清单等证据,鸿强合作社也予以认可,琦杰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宜兴市新建镇路庄村村民委员会、江苏易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已分别于2014年12月1日、2017年1月18日在鸿强合作社的上述部分或全部机器设备上设立了抵押,故对于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琦杰公司依法只对宜兴市新建镇路庄村村民委员会、江苏易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实现抵押权后的余额优先受偿1143817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对被申请人宜兴市鸿强特种水产养殖技术服务专业合作社所有的150厚双面彩板PU保温板6986平方米、100厚双面彩板PU保温板700平方米、手动平移门(M1825)8樘、离心式风幕机8台、莱富康螺杆半封闭并联机组(SW1L-8000*4并联)2套、蒸发式冷凝器(800KW)2台、三翅片铝排管(¢25)7786平方米、主机电器控制箱(PLC触摸屏)2台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江***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对变价所得款在实现宜兴市新建镇路庄村村民委员会、江苏易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抵押权后的余额范围内优先受偿1143817元。
申请费80元,由被申请人鸿强合作社负担。琦杰公司同意其预交的申请费80元本院不再退还,由鸿强合作社于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该款直接支付给琦杰公司。
申请人不服本裁定的,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员 许梦莹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沈雯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