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琦杰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江某某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宜兴市鸿强特种水产养殖技术服务专业合作社担保物权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执恢1027号
申请执行人:江***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巷头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558058199。
法定代表人:周琦欣。
被执行人:宜兴市鸿强特种水产养殖技术服务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宜兴市新建镇路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320282056666696K。
法定代表人:顾菊芳。
申请执行人江***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琦杰公司)与被执行人宜兴市鸿强特种水产养殖技术服务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鸿强合作社)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作出的(2019)苏0282民特39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定书:准许对被申请人宜兴市鸿强特种水产养殖技术服务专业合作社所有的150厚双面彩板PU保温板6986平方米、100厚双面彩板PU保温板700平方米、手动平移门(M1825)8樘、离心式风幕机8台、莱富康螺杆半封闭并联机组(SW1L-8000*4并联)2套、蒸发式冷凝器(800KW)2台、三翅片铝排管(¢25)7786平方米、主机电器控制箱(PLC触摸屏)2台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江***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对变价所得款在实现宜兴市××镇路××村村民委员会、江苏易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抵押权后的余额范围内优先受偿1143817元。申请费80元,由被申请人鸿强合作社负担。
因被执行人鸿强合作社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2019年5月21日,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琦杰公司的申请立案首次执行,案号为(2019)苏0282执3143号,在首次执行中,未执行到位款项;2021年7月9日,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琦杰公司的申请立案恢复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7月9日,通过电子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鸿强合作社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二、2021年7月12日、2021年10月19日、2021年11月4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查明被执行人鸿强合作社名下无银行存款。
2、查明被执行人鸿强合作社名下不动产及车辆登记信息。
三、2021年9月2日,本院执行人员前往被执行人鸿强合作社所在地及所在地村民委员会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鸿强合作社名下的冷库现已停业,冷库机电设备前期已在案外人处设定了两次抵押,本院现场查封了被执行人鸿强合作社的冷库机电设备一批(详见执行依据),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明确表示鸿强公司名下的资产不适宜处置。
四、2021年11月9日,因被执行人鸿强合作社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2021年11月3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已告知其上述调查和执行情况,并告知其可以对被执行人行使悬赏执行等权利,同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预案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暂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不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公告悬赏执行等调查措施,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未能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约谈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启动了相应的处置程序,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0282民特39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许乐群
审判员  朱叶君
审判员  张 栋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朱吟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