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新4002执193号
申请执行人:江***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宜城街巷头西路408号。
法定代表人:张杰新,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伊宁市达达木图乡承宝葡萄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伊宁市达达木图乡诺改图村。
法定代表人:朱赤霞,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江***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伊宁市达达木图乡承宝葡萄种植专业合作社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新4002民初39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伊宁市达达木图乡承宝葡萄种植专业合作社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全部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江***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9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伊宁市达达木图乡承宝葡萄种植专业合作社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伊宁市达达木图乡承宝葡萄种植专业合作社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伊宁市达达木图乡承宝葡萄种植专业合作社名下的财产,但未找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协助单位伊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自然资源局查询被执行人伊宁市达达木图乡承宝葡萄种植专业合作社名下的房产信息,未发现房产。
四、对被执行人伊宁市达达木图乡承宝葡萄种植专业合作社法人朱赤霞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江***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江***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伊宁市达达木图乡承宝葡萄种植专业合作社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304,034.5元,本案债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伊宁市达达木图乡承宝葡萄种植专业合作社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新4002执19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伊宁市达达木图乡承宝葡萄种植专业合作社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江***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伊宁市达达木图乡承宝葡萄种植专业合作社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叶 民 元
审判员 熊 鹰
审判员 唐 明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阿依鲜姆古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