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昊川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中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昊川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321民初864号
原告:山东中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唐山镇振兴路6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769705173H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山东昊川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唐山镇前诸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670534706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山东中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昊川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9日立案。原告山东中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中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中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