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昊川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21民初3345号之二
原告:**,男,199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张店区。
被告:**,男,1971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
被告:山东昊川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唐山镇前诸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670534706F。
法定代表人:罗茂才,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泰德,山东大地人(桓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被告山东昊川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6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李成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高崧
书 记 员 李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