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昊川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21民初3345号之一
申请人:**,男,199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张店区。
被申请人:**,男,1971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
被申请人:山东昊川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唐山镇前诸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670534706F。
法定代表人:罗茂才,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与**、山东昊川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作出(2021)鲁0321民初3345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对**、山东昊川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2021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山东昊川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山东昊川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成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高崧
书 记 员 李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