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保全告知书
(2020)桂0108执保351号
广西土木勘察检测治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南宁金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华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广西土木勘察检测治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第三人南宁金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华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依据本院已生效的(2020)桂0108民初2960号民事裁定书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冻结***名下的银行存款307110元(工行26、信用社13、邮政625、信用社10、北部湾112),实际冻结5184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0年6月28日至2021年6月28日止。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0)桂0108民初2960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保全完毕。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