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龙立行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东龙立行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1423民初2012号
原告:***,男,1961年4月2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
被告:山东龙立行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龙立行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