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天津裕华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2民终23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之女,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聚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裕华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东西庄房村村东100米。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天津市和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津南经济开发区(西区)香港街3号3号楼107-3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周**,男,198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天津裕华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天津市和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2民初112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因二审期间出现新的证据,致使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2民初1126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630.3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常静 审判员  郭矗 审判员  刘睿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 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人民法院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