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02民初7448号
原告:绍兴骏美膜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平水镇环镇北路**。
法定代表人:李秀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良远,浙江浙杭(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江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迪荡街道崇贤街****-9。
负责人:孙瑜。
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骏美膜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江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绍兴骏美膜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绍兴骏美膜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俞颖尔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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