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晟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金华市捷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金华市晟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702民初16884号
原告:金华市捷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白龙桥镇上邵村。
法定代表人:徐建忠,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玉斌,浙江泽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国银,浙江泽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华市晟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多湖街道望府墩社区望府街府丽路16号。
法定代表人:吴颖,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金华市捷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华市晟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4日立案。原告金华市捷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华市捷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96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保全费3620元由原告金华市捷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吴松玲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代书记员 阮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