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晟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金华市晟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703执54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金华市晟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多湖街道东盛村八婺大地数字经济产业园5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3063190649W。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华市晟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703民初23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二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2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1440000元及利息。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利益,本案可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浙0703执54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