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703执54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金华市晟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多湖街道东盛村八婺大地数字经济产业园5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3063190649W。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华市晟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703民初23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二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2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1440000元及利息。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利益,本案可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浙0703执54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