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山水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汝城县世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湖南山水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1026执21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汝城县世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城县卢阳镇新建东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湖南山水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含浦镇利海米兰春天叠拼庭院1栋104房。 公司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南福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汝城县世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山水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湘1026民初9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湖南山水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汝城县世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湖南山水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2月27日、3月23日、4月3日多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含银行、支付宝、微信账户、收益类保险、证券、车辆、工商等),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于2023年2月20日到汝城县××、汝城县市场××、郴州市××房××管理部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于2023年3月29日委托被执行人公司所在地法院对其进行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南山水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3年4月27日对被执行人湖南山水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将被执行人湖南山水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公开。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效的财产线索。 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汝城县世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告知其被执行人湖南山水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将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院向其释明了相关法律规定。 本院认为,截至2023年4月27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408339元及相应利息,执行到位0元,尚有408339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本案执行费6025元未缴纳。经本院穷尽所有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勋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所适用法律条文原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