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山水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南山水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何标能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湘0528民初774号 原告:***,男,197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桃源县。 被告:湖南山水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含浦镇利海.米兰春天叠拼庭院1栋104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6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新邵县。 被告:***,男,196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大祥区。 被告:***,男,1964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双清区。 原告***与被告湖南山水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交纳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