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湘0528民初774号
原告:***,男,197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桃源县。
被告:湖南山水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含浦镇利海.米兰春天叠拼庭院1栋104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6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新邵县。
被告:***,男,196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大祥区。
被告:***,男,1964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双清区。
原告***与被告湖南山水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交纳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