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湘31民终4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凤凰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6年12月11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凤凰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7年7月8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永顺县。
原审被告:湖南山水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含浦镇利海·米兰春天叠拼庭院1栋104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30000186241725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凤凰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住所:湖南省凤凰县沱江镇民俗园政务综合楼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12433123448579583X。
法定代表人:***,该中心主任。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湖南山水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凤凰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2022)湘3123民初15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在审查立案过程中,向上诉人***送达了诉讼费缴费通知书,但上诉人既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也未申请缓、减、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2022)湘3123民初1590号民事判决在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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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百一十八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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