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安迅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887江苏安迅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常州国际医疗器械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412民初887号
原告:江苏安迅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关河西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4598608001P。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剑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国际医疗器械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经济开发区腾龙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5538166164。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原告江苏安迅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国际医疗器械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安迅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常州国际医疗器械城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安迅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安迅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常州国际医疗器械城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624元,由原告江苏安迅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