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522财保162号
申请人:绍兴市南方制冷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经济开发区亚厦大道1088号。
法定代表人:黄海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方,浙江国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州嘉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长兴县龙山街道长兴海洋城3幢2620号。
法定代表人:周芳胜,执行董事。
申请人绍兴市南方制冷工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州嘉兆实业有限公司申请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绍兴市南方制冷工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州嘉兆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9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物,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绍兴市南方制冷工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州嘉兆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9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物。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卢艳萍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王祎雯
书 记 员 陶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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