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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第二研究所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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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105民初10349号
原告: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中路2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37049C。
法定代表人:刘学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卿,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仁俊,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第二研究所,住所地成都市二环路南二段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28049798D。
法定代表人:刘卫东。
被告:广西机场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壮锦大道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2756539321A。
法定代表人:胡俊华。
原告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第二研究所、广西机场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原告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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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83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路纳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余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