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武侯民初字第6063号
原告佳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长春桥路11号万柳亿成大厦2号楼601。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恒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第二研究所。住所地:成都市二环路南二段17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佳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被告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第二研究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佳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起诉,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佳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佳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第二研究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845元,减半收取4922.5元,由原告佳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欢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沈俊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