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武侯民初字第1223号
原告上海科识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上海浦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四川律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第二研究所。住所地: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中,四川嘉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东康桥(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科识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第二研究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科识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科识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科识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第二研究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930元,减半收取6465元,由原告上海科识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林娜
代理审判员*欢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沈俊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