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民终98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科识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第二研究所,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所长。
上诉人上海科识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第二研究所技术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成知民初3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本院委托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日向上诉人上海科识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限期缴纳上诉费通知书》,告知其应在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足额预交上诉费77600元。现上诉人上海科识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上海科识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曹阳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