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56民初2776号
原告(被告):***,男,1971年8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剑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原告):江苏亭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国飞尚城**联鑫购物广场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2079851085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被告)***诉被告(原告)江苏亭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原告***、被告江苏亭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被告)***、被告(原告)江苏亭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被告)***、被告(原告)江苏亭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原、被告已预交),由原告(被告)***、被告(原告)江苏亭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各自负担5元。
审判员*洁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余若飞
书记员*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