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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亭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亭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56民初2866号

原告:江苏亭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8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区。

原告江苏亭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伟诉江苏亭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已于2020年8月25日以(2020)渝0156民初2776号案件立案受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之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0)渝0156民初2776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华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蕾

书记员*诗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