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亭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亭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02民初1040号
原告:***,男,1962年12月2日生,住盐城市盐都区。
被告:江苏亭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盐城市盐南高新区新都街道戴庄路5号凤凰汇紫园5幢402室(CND)。
法定代表人:陈建华,总经理。
被告:吴君华,男,1970年12月5日生,住盐城市亭湖区。
被告:***,男,1975年10月8日出生,住盐城市盐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长连,江苏日月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亭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吴君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君华、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长连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亭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吴君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成云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薛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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