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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亭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亭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81民初355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朱加干,男,197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东台市东台镇团北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霞(系朱加干妻子),1979年1月11日出生,住东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桂云,江苏明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亭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国飞尚城**联鑫购物广场**。
法定代表人:陈建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俊平,江苏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朱加干与被申请人江苏亭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作出(2020)苏0981民初35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亭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解除保全申请人朱加干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亭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亭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万元的冻结或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吴海燕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金 磊
书 记 员 朱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