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212民初2680号
申请人:河南畅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化工路东郊花市南头路**。
法定代表人高长富,任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21892133H。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国会、马皓天,河南世纪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开封市鑫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开,住所地开封市祥符区祥符大道南段路东v>
法定代表人王恒,任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127891521074。
河南畅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诉开封市鑫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南畅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开封市鑫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河南畅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开封市鑫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程利军
人民陪审员 郭荣昉
人民陪审员 丁富强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