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畅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畅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开封市鑫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212民初748号
原告河南畅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开封市化工路东郊花市南头路西64-6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21892133H。
法定代表人高长富,任总经理。
被告开封市鑫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开封市祥符区祥符大道南段路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127891521074。
法定代表人王恒,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晓垒、李伟,大沧海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畅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开封市鑫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畅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开封市鑫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畅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畅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开封市鑫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河南畅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段耀礼
二〇一八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娄瑞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