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622执206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河南畅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化工路东郊花市南头路西64-66号。
法定代表人:高长富,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鹤壁金湖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淇县鹤淇大道与泰山路交叉口东北角。
法定代表人:潘向党,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畅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鹤壁金湖置业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庭下达成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该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豫0622执20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俊英
审判员 段绍光
审判员 李文河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董松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