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豫0203执48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畅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开封畅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河南畅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诉开封畅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作出的(2016)豫0203民初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开封畅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河南畅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开封畅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鉴于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致使本案无法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豫0203民初2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再次提出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白 健
审判员 宋瑞卿
审判员 张明君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谷旷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