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金东方园林有限公司

河南金东方园林有限公司与河南王封全域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803民初1065号
原告:河南金东方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解放路与普济路交汇口西南角焦运集团院内办公楼第三层。
法定代表人:王素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文江,河南飞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王封全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中站区安全街11号。
法定代表人:王保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虹,金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金东方园林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王封全域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河南金东方园林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金东方园林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金东方园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件受理费3550元,减半收取1775元,由原告河南金东方园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白立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孙国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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