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金东方园林有限公司

***、河南金东方园林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神农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882执120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56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焦作市。
申请执行人:河南金东方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
法定代表人:王素清,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马瑞婷,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河南神农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
法定代表人:吕建路,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河南金东方园林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神农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沁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882民初425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323475.69元。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2020年7月9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豫0882执120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 利
审判员 聂卓文
审判员 张 燕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闫朋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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