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锦业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锦业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502民初296号之一
原告:***,男,195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西区。
被告:河南锦业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89739B。
被告:***,女,约50岁,汉族,现住邢台市桥西区。
被告:***,男,现住邢台市桥东区。
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原告***与被告河南锦业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代理审判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六年五月五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