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025执18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鄢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鄢陵县城南环路东。
法定代表人:郑超群。
被执行人:河南鑫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鄢陵县安陵镇东关街路南。
法定代表人:陈鹏。
被执行人:邢宏建,男,1970年5月20日生,汉族,住鄢陵县。
被执行人:邢喜玲,女,1971年1月12日生,汉族,住鄢陵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鄢陵县公证处做出的(2016)鄢证执字第59号执行证书,已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河南鑫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邢宏建、邢喜玲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第42条、第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河南鑫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邢宏建、邢喜玲的存款、收入或查封、扣押等额财产(详见清单、协助执行法律文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京伟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赵萌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