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1003执137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许支行,住所地**市新许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程亚沛,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河南鑫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鄢陵县安陵镇东关街路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鄢陵永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鄢陵县柏梁张坊村北。
法定代表人:葛金坡,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陈鹏,女,1987年09月20日出生,汉族,住鄢陵县。
被执行人:***,男,1981年03月02日出生,汉族,住鄢陵县。
被执行人:苏勇,男,1990年04月15日出生,汉族,住鄢陵县。
被执行人:常莉,女,1971年07月29日出生,汉族,住鄢陵县。
被执行人:郭东辉,男,1981年0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鄢陵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市建安区人民法院(2017)豫1003民初313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第42条、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河南鑫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鄢陵永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陈鹏、***、苏勇、常莉、郭东辉银行存款、收入3058852.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新华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柴宏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