鄢陵三国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商都支行、鄢陵三国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91执941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商都支行,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31号3号楼1-12层。
负责人:韩保林,行长。
被执行人鄢陵三国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鄢陵县柏梁镇姚家路口西5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郑红伟。
被执行人鄢陵盛圆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鄢陵县安陵镇关帝庙街。
法定代表人冯霄霄。
被执行人鄢陵天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鄢陵县名优花木科技园花溪大道北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牛金虎。
被执行人鄢陵润华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鄢陵县城区人民路南侧乾明寺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于志刚。
被执行人冯霄霄,男,1989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鄢陵县。
被执行人李亚楠,女,1988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鄢陵县。
被执行人冯改清,男,196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鄢陵县开发区。
被执行人杨云,女,196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鄢陵县。
关于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商都支行与被执行人鄢陵三国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鄢陵盛圆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鄢陵天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鄢陵润华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冯霄霄、李亚楠、冯改清、杨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7)豫0191民初136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商都支行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0年6月30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0年7月2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于2020年6月17日、2020年7月2日、2020年7月14日三次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二、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向被执行人鄢陵三国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鄢陵盛圆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鄢陵天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鄢陵润华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冯霄霄、李亚楠、冯改清、杨云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三、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向被执行人鄢陵三国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鄢陵盛圆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鄢陵天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鄢陵润华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冯霄霄、李亚楠、冯改清、杨云发出传票传唤其2020年7月27日到本院接受询问,被执行人均未按照本院传唤时间到院接受询问;
四、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前往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鄢陵三国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鄢陵盛圆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鄢陵天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鄢陵润华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冯霄霄、李亚楠、冯改清、杨云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经调查被执行人在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均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五、本院于2020年7月9日前往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冯霄霄、李亚楠、冯改清、杨云在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无住房公积金信息;
六、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委托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到当地车管所查封被执行人鄢陵三国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豫K×××××号江铃牌汽车一辆,车辆为轮候查封;
七、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约谈申请人,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目前,被执行人对申请人尚未实现债权共计2429998.88元(不含利息、延迟履行利息)。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樊永鸿
审判员  孟灵军
审判员  王世争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