鄢陵三国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鄢陵支行与鄢陵三国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鄢陵县锦森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豫1024民初3505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鄢陵支行(以下简称中行鄢陵支行)与被告鄢陵三国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国园林景观公司)、鄢陵县锦森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森园林公司)、鄢陵唐韵生态旅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韵生态旅游公司)、郑红伟、崔保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行鄢陵支行负责人杨军的委托代理人郑淏译、郭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三国园林景观公司、锦森园林公司、唐韵生态旅游公司、郑红伟、崔保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授信额度协议》、《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合同成立后,原告已按约履行了给付借款本金的义务,被告三国园林景观公司未按约偿还原告借款本息,已属违约,原告提前起诉并要求被告三国园林景观公司偿还借款本金895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符合双方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锦森园林公司、唐韵生态旅游公司、郑红伟、崔保红与原告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自愿为被告三国园林景观公司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原告提前向被告锦森园林公司、唐韵生态旅游公司、郑红伟、崔保红主张权利,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和双方约定,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锦森园林公司、唐韵生态旅游公司、郑红伟、崔保红对被告三国园林景观公司的贷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根据上述认证查明:2020年3月13日,被告三国园林景观公司(甲方)与原告(乙方)签署一份《授信额度协议》(编号:XCH20E2020034),约定: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授信额度:人民币895万元,即流动资金贷款额度捌佰玖拾伍万元整;授信额度的使用期限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2021年3月10日止。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甲方未按本协议、单项协议的约定履行对乙方的支付和清偿义务即构成违约;出现违约事件时,乙方有权视具体情况分别或同时采取下列措施:宣布本协议、单项协议或甲方与乙方之间的其他协议项下尚未偿还的贷款、贸易融资款项及保函垫款本息和其他应付款项全部或部分立即到期,可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同日,被告三国园林景观公司与原告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895万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自实际提款日为起算。结息方式为按季结息,每季度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21日为付息日。借款利率为浮动利率,以实际提款日为起算日,每12个月为一个浮动周期,重新定价一次,罚息利率为执行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合同同时约定,对借款人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照罚息利率计收复利。2020年3月19日,原告依约向被告三国园林景观公司发放贷款895万元。双方在贷款借据中约定借款用途为借新还旧,利率为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1.12%,即年利率5.7%,贷款到期日为2021年3月18日。 2020年3月13日,被告锦森园林公司、唐韵生态旅游公司、郑红伟、崔保红分别与原告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分别为:BXCH20E2020034A、BXCH20E2020034B、BXCH20E2020034C、BXCH20E2020034D),对三国园林景观公司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被保证的主合同为原告与被告三国园林景观公司签订的编号为XCH20E2020034的《授信额度协议》及依据该协议签署的编号为XCH202001034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等单项协议,保证的最高债权额均为本金895万元以及基于主债权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应付费用。保证期间均为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合同同时约定:如果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任何正常还款日或提前还款日未按约定向债权人进行清偿,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借款期间,被告清偿部分利息。2020年11月25日,被告未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还款计划归还原告借款本金95万元,原告于2020年10月30日向被告三国园林景观公司发出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向被告锦森园林公司、唐韵生态旅游公司、郑红伟、崔保红分别发出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各被告在通知书上加盖印章或签字按指印。截止到2020年11月16日被告三国园林景观公司尚欠借款本金895万元及利息、罚息192964.55元。被告欠款未还,引发本案纠纷。另查明,原告为本案支出保全费5000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上述证据和当事人陈述意见在案佐证。
一、被告鄢陵三国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鄢陵支行借款本金895万元及利息、罚息192964.55元(自2020年11月17日起的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借款本金、利息偿还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鄢陵县锦森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鄢陵唐韵生态旅游有限公司、郑红伟、崔保红对上述第一项确认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鄢陵三国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鄢陵县锦森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鄢陵唐韵生态旅游有限公司、郑红伟、崔保红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901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鄢陵三国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鄢陵县锦森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鄢陵唐韵生态旅游有限公司、郑红伟、崔保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玉亭
书记员  牛艳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