鄢陵三国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行与河南省豫广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三国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豫1002民初1274号 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住所地**市建安大道东段。 负责人:温运占,任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行员工。 被告:河南省豫广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望***年路与***交叉口东2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石国停。 被告:**三国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柏梁镇***口西5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 被告:***顺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柏梁镇官寨311国道路北。 法定代表人:***。 被告:**豫广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陈化店镇兰南高速桥东路南。 法定代表人:***。 被告:石国停,男,196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 被告:***,女,196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 被告:***,男,197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 被告:***,女,1972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 被告:***,男,196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 被告:***,男,199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 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与被告河南省豫广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三国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顺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豫广饮业有限公司、石国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河南省豫广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三国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顺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豫广饮业有限公司、石国停、***、***、***、***、***经本庭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河南省豫广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499990元及利息258176.88元(以借款本金10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875%的标准自2020年12月21日计算至2021年3月21日,已扣除归还利息13698.12元)、罚息(以借款本金10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6.3125%的标准自2021年3月22日计算至2021年7月23日)、2021年7月23日以后罚息(以借款本金949999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6.3125%的标准自2021年7月24日计算至借款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复利(以未支付的利息258176.8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6.3125%的标准自2021年3月22日计算至利息偿还完毕之日止);二、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三国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顺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豫广饮业有限公司、石国停、***、***、***、***、***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等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本案案件受理费及其他实现债权费用由诸被告连带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3月31日,被告河南省豫广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了合同编号为中原银(**)流贷字2020第230037号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河南省豫广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整,借款期限自2020年3月31日至2021年3月21日,借款利率为年利率10.875%,借款用途为借新还旧,还款方式为按频率付息一次还本,原告于2020年3月31日依约履行了出借义务。违约责任:对未按约定偿还的借款本金,按借款年利率10.875%加收50%即16.3125%的罚息利率计收利息(见借款合同13.4条),未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照罚息利率计收复利(13.5)。2020年3月31日,被告**三国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顺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豫广饮业有限公司、石国停、***、***、***分别与原告签订了《保证合同》,以上被告均自愿为被告河南省豫广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的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被告***作为石国停配偶在石国停保证合同配偶确认处签字,自愿与石国停依据保证合同向原告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被告***作为***配偶在***保证合同配偶确认处签字,自愿与***依据保证合同向原告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各担保人均知悉本案借款用途为借新还旧。被告**三国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顺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豫广饮业有限公司已就上述担保事项作出股东会决议。被告河南省豫广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原告处的借款利息归还至2020年12月20日,分别于2021年3月25日归还利息13698.12元、2021年7月23日归还借款本金500010元。尚欠:1、借款本金9499990元;2、利息258176.88元(以借款本金10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875%的标准自2020年12月21日计算至2021年3月21日,已扣除归还利息13698.12元);3、罚息(以借款本金10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6.3125%的标准自2021年3月22日计算至2021年7月23日)、2021年7月23日以后罚息(以借款本金949999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6.3125%的标准自2021年7月24日计算至借款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4、复利(以未支付的利息258176.8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6.3125%的标准自2021年3月22日计算至利息偿还完毕之日止。现借款剩余本金及罚息、复利一直未归还,原告无奈之下,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法院依法判决,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河南省豫广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三国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顺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豫广饮业有限公司、石国停、***、***、***、***、***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起诉主张的事实一致,并有证据及陈述笔录等在案佐证备查。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保证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主体适格,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签约后应依约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原告依约发放了贷款,已履行了义务。被告河南省豫广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期归还全部借款本、息,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请求被告河南省豫广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偿还本金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三国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顺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豫广饮业有限公司、石国停、***、***、***、***、***自愿为本案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原告主张未超过保证期间,以上被告应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作为石国停配偶在石国停保证合同配偶确认处签字,自愿与石国停依据保证合同向原告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被告***作为***配偶在***保证合同配偶确认处签字,自愿与***依据保证合同向原告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故被告***、***应对本案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各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省豫广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借款本金9499990元及利息258176.88元、罚息(以借款本金10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6.3125%的标准自2021年3月22日计算至2021年7月23日,自2021年7月24日起的罚息以借款本金949999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6.3125%的标准计算至借款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复利(以未支付的利息258176.8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6.3125%的标准自2021年3月22日计算至利息偿还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三国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顺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豫广饮业有限公司、石国停、***、***、***、***、***对上述借款本金、罚息、复利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053.59元,由被告河南省豫广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三国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顺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豫广饮业有限公司、石国停、***、***、***、***、***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当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