鄢陵三国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行、鄢陵三国园某某工程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1002民初3395号 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住所地**市建安大道东段。 负责人:**,任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分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鄢陵三国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柏梁镇***口西5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南省豫广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望***年路与***交叉口东2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石国停。 被告:********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城***路西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 被告:***,女,197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 被告:石国停,男,196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 被告:***,女,196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 被告:***,男,197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 被告:***,女,1972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 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与被告鄢陵三国园***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豫广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石国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7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鄢陵三国园***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豫广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石国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鄢陵三国园***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剩余借款本金7965747.24及利息、罚息、复利,其中截至2021年7月5日的利息、罚息、复利为1072134.38元(利息为723953.69元,以本金8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005%的标准,从2018年7月19日计算至2019年7月18日,按年利率11.4%的标准,从2019年7月19日计算至2020年7月16日;罚息为302281.47元,以本金7965770.9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7.1%的标准,从2020年7月17日计算至2020年9月21日,以本金7965747.2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7.1%的标准,从2020年9月22日计算至2021年7月5日;复利为45899.22元,以未按时支付的利息723953.69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7.1%的标准,从2020年7月17日计算至2021年7月5日),2021年7月6日至实际还清欠款之日的罚息、复利按照年利率17.1%的标准另行计算至贷款本金、利息偿还完毕之日止;二、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鄢陵三国园***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豫广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石国停、***、***、***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等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本案案件受理费及其他实现债权费用由诸被告连带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7月19日,被告鄢陵三国园***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鄢陵三国园***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8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8年7月19日至2019年7月18日,借款年利率10.005%,逾期加收50%的罚息,原告依约履行了出借义务。同日,被告河南省豫广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石国停、***、***、***分别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共5份,均自愿为被告鄢陵三国园***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的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19年7月17日,被告鄢陵三国园***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借款人、河南省豫广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石国停、***、***、***作为保证人共同与原告签订《人民币借款展期合同》,约定将上述借款展期至2020年7月16日,展期利率为年利率11.4%,被告河南省豫广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石国停、***、***、***均自愿继续为上述展期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到期后,被告于2020年7月16日归还本金34229.05元,2020年9月21日归还本金23.71元,2020年7月16日归还利息63333.33元,2020年8月21日归还利息18918.71元,剩余贷款本金、罚息、复利拒不支付,原告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鄢陵三国园***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豫广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石国停、***、***、***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19日,被告鄢陵三国园***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鄢陵三国园***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800万元,借款用途为购苗木,借款期限自2018年7月19日至2019年7月18日,借款年利率10.005%,逾期加收50%的罚息,即罚息年利率为15.0075%,合同13.5条约定对未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照罚息利率计收复利,还款方式为按月结息到期还本。原告当日依约履行了出借义务。同日,被告河南省豫广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石国停、***分别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均自愿为被告鄢陵三国园***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的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被告***作为***配偶,被告***作为石国停配偶,被告***作为***配偶,在保证合同中甲方配偶处签字,自愿根据保证合同约定承担共同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2019年7月17日,被告鄢陵三国园***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借款人,被告河南省豫广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石国停、***、***、***作为保证人共同与原告签订《人民币借款展期合同》,约定将上述借款予以展期,展期期限自2019年7月18日至2020年7月16日,展期利率为年利率11.4%,展期协议3.3条约定,展期贷款本息逾期的,在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基础上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方式计收罚息、复利,即罚息利率为年利率17.1%。被告河南省豫广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石国停、***、***、***均自愿继续按照担保合同约定为展期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根据原告提供的贷款欠本欠息查询、还本还息明细及明确后的诉讼请求,借款之后,被告于2020年7月16日归还本金34229.05元,2020年9月21日归还本金23.71元,共计偿还借款利息、罚息1750296.45元。现被告拖欠原告借款本金7965747.24元、罚息(以本金7965770.9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7.1%自2020年7月17日起计算至2020年9月21日和以本金7965747.2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7.1%自2020年9月22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扣除已支付罚息16647.17元)。 以上事实,有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借据、客户对账单、保证合同、股东会决议、独资股东决定书、人民币借款展期合同、欠本欠息查询、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本案中,原告按合同约定向被告鄢陵三国园***工程有限公司发放了借款,被告未按照约定足额偿还借款本息,应当承担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复利的责任。被告河南省豫广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石国停、***、***、***在为本案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应就本案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鄢陵三国园***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豫广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石国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属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但不影响本案的正常审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鄢陵三国园***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借款本金7965747.24元、罚息(以本金7965770.9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7.1%自2020年7月17日起计算至2020年9月21日和以本金7965747.2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7.1%自2020年9月22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扣除已支付罚息16647.17元); 二、被告河南省豫广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石国停、***、***、***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7533元,由被告鄢陵三国园***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豫广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石国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李**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