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024财保89号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
负责人:**
住所地:**县城开发区。
被申请人:**三国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县柏梁镇***口西500米路北。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5年2月10日生,住**县。
被申请人:***,女,汉族,1972年9月3日,住**县。
被申请人:**县锦森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县。
被申请人:****生态旅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陈化店镇花溪大道中段路东。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被申请人**三国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县锦森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生态旅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名下价值230万元位于**县311国道北**公馆12#b号房(证号:**县房权证陈化店镇字第**)予以查封;将**三国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生态旅游有限公司、**县锦森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共计金额475万元予以冻结;将***名下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营业部、新许支行营业部账户金额共计190万元予以冻结。
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价值230万元位于**县311国道北**公馆12#楼b号房(房权证号:**县房权证陈化店镇字第**);
二、冻结**三国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账户存款(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银行卡号:25×××57,户名:**三国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95万元;
三、冻结被申请人****生态旅游有限公司名下账户存款(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银行卡号:26×××68;户名:****生态旅游有限公司)95万元;
四、冻结被申请人**县锦森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账户存款(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银行卡号:25×××64;户名:**县锦森园林工程有限公司)95万元;
五、冻结被申请人***名下账户存款(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银行卡号:25×××19;户名:***)95万元;
六、冻结被申请人***名下账户存款(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银行卡号:24×××10;户名:***)20万元;(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银行卡号:24×××90,户名:***)30万元;(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银行卡号:25×××32,户名:***)45万元;(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营业部,银行卡号:25×××56;户名:***)95万元;(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许支行营业部,银行卡号:25×××09;户名:***)95万元。
查封期限为三年。
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