鄢陵三国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鄢陵天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商都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民终150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鄢陵天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鄢陵县名优花木科技园区花溪大道北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牛金虎,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商都支行,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31号3号楼1-12层。
负责人:***,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瑶,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鄢陵县盛圆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鄢陵县安陵镇关帝庙街。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鄢陵三国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鄢陵县柏梁镇*家路口西5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河南润华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鄢陵县城区人民路南侧乾明寺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于志刚。
原审被告:***,男,1989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鄢陵县。
原审被告:***,女,1988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鄢陵县。
原审被告:***,男,196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鄢陵县开发区。
原审被告:**,女,196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鄢陵县。
上诉人鄢陵天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商都支行、原审被告鄢陵县盛圆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鄢陵三国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润华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豫0191民初136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院于2018年9月20日受理本案,并定于2018年10月12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43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院依法向上诉人鄢陵天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送达开庭传票,届时,上诉人鄢陵天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上诉人鄢陵天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自动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鄢陵天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后由鄢陵天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石红振
审判员马常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高镭
书记员朱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