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牛斜建设有限公司

陕西平顺劳务有限公司与陕西牛斜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1021民初673号
原告陕西平顺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78368505X3。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牛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商洛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305518310X。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高锋,公司员工。
原告陕西平顺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牛斜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案情复杂,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姜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