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牛斜建设有限公司

陕西平顺劳务有限公司与陕西牛斜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通知书
(2020)陕1021执353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平顺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牛斜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洛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1021民初673号民事案件生效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牛斜建设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平顺劳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立即支付工程款1600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牛斜建设有限公司自觉履行了案件标的款160000元,申请执行人陕西平顺劳务有限公司已经领取,并放弃利息及违约金的执行,本院收取执行费2425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0)陕1021执353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0年8月3日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