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南县人民政府四皓街道办事处、洛南县音乐小镇文化旅游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1021民初2117号之二
原告:陕西牛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市商州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法正平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法正平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洛南县人民政府四皓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洛南县。
法定代表人:***,该街道办事处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街道办事处干部。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彩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南县音乐小镇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洛南县。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牛斜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洛南县人民政府四皓街道办事处、被告洛南县音乐小镇文化旅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牛斜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牛斜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304元,减半收取6152元及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陕西牛斜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 剑 龙
审 判 员 贺 龙 山
人民陪审员 张 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洪 先 梅
书 记 员 郭 文 超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