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与北京孚升益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7-1-25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京0115民初12694号
原告: **龙,男,1988年9月27日出生。
被告: 北京孚升益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中关村科技园区大兴生物医药产业基地永大路31号1幢101、201室。
法定代表人: 王恒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万朋,男,1988年1月4日出生,北京孚升益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原告**龙与被告北京孚升益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孚升益达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龙,被告孚升益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万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孚升益达公司支付**龙2016年2月份工资差额1241.38元:2、孚升益达公司支付**龙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000元;3、孚升益达公司支付**龙特种作业操作证(电工证)费用680元;4、孚升益达公司支付**龙2015年6月13日至2015年11月28 日期间周六日加班费4423.9元;5、孚升益达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2016年1月6日下午,**龙收到发放2016年2月份工资的短信提醒,**龙发现数目不对,就在工作完成后休息时询问部门领导张燕飞,称工资数目好像不对。景建龙、张燕飞也称其工资数额不对。这时孚升益达公司总经理王恒涛叫张燕飞开会,张燕飞回来后让**龙和景建龙在不耽误工作的情况下去问会计,会计说与倒休有关,因为存在负加班2.5天,所以扣除了一部分工资。**龙称其上班都是早来晚走,基本没有倒休,公司通过强制安排休息来扣除加班时间,2016年春节假期不但没有发放工资,反而扣除工资。**龙与会计沟通过程中,王恒涛冲进会计室,对**龙和景建龙一顿吼叫,并说下午不用干活儿就解决这个问题,下午开会还说让会计计算加班倒休时间。第二天,会计到公司解释称**龙的负加班2.5天是2015年9月份公司安排休息欠的2.5天加班。**龙称公司强制安排的休息作为倒休计算不合理,按照劳动法规定公司强制安排的休息不应该算做倒休,并且周六日加班应该是双倍工资。但之后王恒涛在全体员工会议上说**龙、张燕飞、景建龙违反公司规定,扰乱办公秩序,予以辞退或者罚款,张燕飞罚500元,**龙与景建龙各罚300元,若不交付罚款就办理辞退离职手续。然后就让人事部给**龙办理辞退离职手续,但王恒涛不签字、盖章,也没有给**龙结算工资。**龙不服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大兴仲裁委)的裁决,诉至法院。
孚升益达公司辩称:**龙2016年2月份工资为2113元,已发放1922元,2016年3月份补发191元,大兴仲裁委裁决的355.62元已经支付给**龙,不同意再支付其2016年2月份工资差额。**龙于2016年3月18日离开公司,根据公司规章制度,**龙连续旷工10天以上,自动解除劳动合同,孚升益达公司已于2016年3月底停止为其缴纳社保,不同意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龙主张支付特种作业操作证费用,没有规章制度以及法律规定。孚升益达公司周六日偶尔会有加班,但在不忙时均已安排倒休,故不同意支付其周六日加班工资。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6月8日,**龙入职孚升益达公司,岗位为生产电工,月工资为4000元,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5年6月8日至2016年6月9日。**龙主张2016年3月18日其被孚升益达公司违法辞退,孚升益达公司对此不认可。2016年3月24日,**龙向大兴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孚升益达公司支付:1、2016年2月1日至2016年2月29日工资差额1798元;2、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8000元;3、2016年3月1日至2016年3月18日工资2108.8元;4、2015年6月13日至2015年11月28 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4423.9元;5、特种作业操作工考试报名费680元。2016年7月12日,大兴仲裁委做出京兴劳人仲字[2016]第2025号裁决书,裁决:一、孚升益达公司向**龙支付2016年2月份工资差额355.62元;二、驳回**龙的其他申请请求。孚升益达公司同意大兴仲裁委的裁决并已经履行;**龙不同意大兴仲裁委的裁决,诉至本院。
**龙主张其存在周六日加班,孚升益达公司未支付其加班工资,还强制安排其倒休,倒休也不支付工资。为证明该项主张,**龙提交了加班清单。孚升益达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认可,但对证明目的不认可,称其公司已按**龙的出勤天数支付其一倍工资,另外在周一至周五还安排其倒休,倒休期间也没有扣除其工资。
孚升益达公司主张2016年2月实际支付给**龙的工资为1922元,2016年3月又给**龙补发了2016年2月工资191元。为证明该项主张,孚升益达公司提交了转账详情。**龙对该证据认可。
孚升益达公司主张其公司没有违法辞退**龙。为证明该项主张,孚升益达公司提交了员工离职审批表,内容为:“姓名**龙,离职日期2016年3月18日,离职事由辞退、开除,离职人签名:**龙,所在部门意见无,总经理审批无。”**龙对该证据不予认可,称不是其本人签字,但不申请鉴定。
孚升益达公司为证明**龙虽然存在周六日加班,但已经安排其倒休,倒休期间未扣除其工资,提交了工资表(2015年6月至12月)、转账详情、考勤表(2015年6月至11月)、工资发放明细表。**龙对该证据认可。
孚升益达公司为证明**龙在2016年1月、2月、3月的工资数额及其出勤情况,提交了工资表(2016年1月至3月)、考勤表(2016年1月、2月)。经统计,**龙2016年2月出勤12天(不包括春节法定假日3天),待岗6天。**龙对2016年1月工资表认可,对2016年2月和3月工资表不认可,称是孚升益达公司单方制作的;对2016年1月考勤表中2016年1月18日至2016年1月29日期间的考勤记录不认可,称此期间应是婚假,公司给标记为事假,对2016年2月考勤表认可。经询问,孚升益达公司称法定婚假为10天,包含周六日,**龙请了12天的假,10天算婚假,2天算事假。**龙对孚升益达公司所述认可,称公司没扣其婚假工资,只是扣了2天事假工资。孚升益达公司同意再支付**龙2016年2月6天待岗工资,**龙对此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龙主张2016年3月18日其被孚升益达公司违法辞退;孚升益达公司对此不认可,主张**龙系自行离职。但双方提交的证据,均不能充分证明各自的上述主张,故本院比照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情形处理,孚升益达公司应当支付**龙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龙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2016年2月考勤表,**龙2016年2月实际出勤12天(不包括春节法定假日3天),待岗6天,孚升益达公司已支付**龙2016年2月工资2468.62元(即1922+191+355.62),并同意再支付**龙6天待岗工资,**龙对此亦表示同意,本院对此不持异议,故对**龙要求支付2016年2月工资差额请求中合理部分的请求予以支持。
根据加班清单、考勤表、工资表,足以证明**龙虽然存在周六日加班,但孚升益达公司已安排其倒休,并按出勤天数足额支付其工资,故对**龙要求支付2015年6月13日至2015年11月28 日期间周六日加班费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龙要求孚升益达公司支付特种作业操作证(电工证)费用,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孚升益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龙2016年2月工资差额332.14元;
二、北京孚升益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龙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855.40元;
三、驳回**龙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元,由北京孚升益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洪芳
二○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高 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