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颐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智光综合能源应用技术有限公司、山西颐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829民初531号
原告:广州智光综合能源应用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
被告:山西颐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某。
第三人:平陆县睿源供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
原告广州智光综合能源应用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颐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平陆县睿源供热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2日立案后,原告广州智光综合能源应用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智光综合能源应用技术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智光综合能源应用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571元,减半收取计13285.5元,由原告广州智光综合能源应用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轩芬婵
审 判 员  刘 雷
人民陪审员  潘晓乐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朱冬丽